一、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事由发生地在本市的中国公民,能够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需要法律帮助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而无其他收入,经济困难的; (二)经济困难的优抚对象、残疾人; (三)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收养人员 (四)农村“五保户”; (五)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的; (六)其他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 二、下列刑事案件当事人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一)公诉人出庭公诉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三)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四)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
(五)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六)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七)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 符合其他法定法律援助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依据:《黑龙江法律援助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