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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司法厅转发 〈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 “五不准”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司法局

伊司发〔2017〕53号

 

 各县(市)、区司法局,伊春公证处:

现将《黑龙江省司法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 “五不准”的通知〉的通知》(黑司通[2017]51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结合我市公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要高度重视。

各单位要切实抓好《通知》精神的传达学习,确保公证机构每名公证人员都能全面领会《通知》精神,防止对《通知》要求学习理解不到位,贯彻执行走样跑偏,切实提高依法文明规范办证的意识和能力。

二、要不折不扣执行《通知》要求。

各单位要加大对《通知》贯彻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力度,从8月15日起坚决做到“五个不准办理”,凡不符合《通知》要求五个方面的公证业务全部停止办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要不断提高公证服务质量。

各地要将贯彻落实“五不准”要求与加强公证质量监管,严防错证假证工作紧密结合,要继续执行公证质量三级评查机制(即公证处每月开展自查、县区司法局每季检查,市局每半年抽查的方式),对存在的质量隐患问题及时检查整改,严肃执业纪律,规范执业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要加快推进公证工作改革,大力拓展金融、知识产权、司法辅助等新型领域公证业务,完善公证便民利民措施,开展好“互联网+公证”延时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努力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服务。 

市局将采取电话抽查、现场个别交流、随机调阅公证卷宗、听取汇报等形式,了解公证员掌握“五不准”通知具体情况,听取各公证机构负责人对“五不准”通知贯彻落实情况;查看公证机构登记簿,检查业务办理中落实“五不准”通知内容情况,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严肃查处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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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8日